温瓯飞司办〔2024〕7号
关于印发《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室、二级公司:
《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集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飞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企业(项目)
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入园企业(项目)认定和管理,建立园区企业进入和退出良性机制,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智能装备产业集聚效应,培育优质企业,壮大主导产业,破解高成长型企业发展空间不足问题,促进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温新龙委改发〔2024〕1 号)及温州湾新区管委会主任、龙湾区政府区长办公联席会议纪要〔2023〕7号和管委会、区政府有关批示件精神,结合《关于印发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企业项目入园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温龙经信〔2024〕2号)相关要求和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是指位于瓯飞起步区(龙湾二期)北单元 B-12、B-13 区块,由温州市瓯飞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属温州龙达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投资、建设的龙湾二期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范围内所有拟申请入园和已入园企业(项目)。入园企业应当签订《瓯
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投资(管理)合同》,并接受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以下简称“管委会、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集团和龙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的入园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二)入园企业(项目)须符合温州市、温州湾新区和龙湾区主导产业有关要求,重点支持汽车零部件、新能源和泵阀等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管委会、区政府核准同意入园的其他产业的企业(项目)入驻,其中三大主导产业入园企业数或面积数需占70%以上,鼓励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以及相关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企业入园集聚发展(行业认定方式:以拟入驻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项目可研报告中的主导产品为主要依据)。
(三)企业在签订《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投资(管理)合同》后,原则上须在3个月内将工商、税收隶属关系迁入园区或在园区内重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对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内的增资扩产企业,经温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审核同意并明确产值、税收等考核指标认定方式后,可不要求将工商、税收隶属关系迁入园区。
(四)凡属于国家、省、市、区产业准入指导目录内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入园企业(不包括相关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企业)原则上为规上企业或拟上规企业,承租厂房建筑面积需在1950平方米(含)以上,并按整层或整栋承租。
(六)入园企业的预期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研发投入占比不得低于《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亩均数据按每承租的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为1亩进行计算)。其他有关指标根据具体产业类别在《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明确。
(七)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域内的优质增资扩产企业(项目),符合准入要求的,可优先安排入园。
(八)如遇特殊情况的,可由管委会、区政府“一事一议”明确相关准入条件。
第三章 入园流程
第五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向集团投资运营部提交入园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条 入园流程:
(一)公告发布。通过在集团官网(www.wzofjt.com)、微信公众号发布招商公告或开展线下招商推介会等形式公布招商信息,内容包括园区概况、准入条件、入园流程等。
(二)资料初审。集团投资运营部对申请入园的企业(项目)或温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区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项目)进行资料筛选初审,必要时进行企业实地走访查看,形成意向企业名单。
(三)项目洽谈。对于初步符合入园条件要求的意向企业,集团投资运营部逐家开展深入洽谈和实地考察,筛选优质企业并通知其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四)组织联审。集团投资运营部对企业编制完成的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审核后转报温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由温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和人才、建设(住建)、应急、投促、行政审批、税务、资规、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可研报告开展项目联审。
(五)出具纪要。对于联审通过的企业(项目),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明确企业(项目)推荐入园情况。
(六)结果公示。对于联审通过的企业(项目),在集团官网进行招商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签订合同。龙达公司按照联审通过的日期时间先后顺序,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工业用地项目专家评估会议纪要》推荐入园企业(项目)签订《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投资(管理)合同》及《租赁合同》(产业园竣工验收前联审通过的企业,龙达公司先与其签订《入园意向协议》,待产业园投用时再签订《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投资(管理)合同》及《租赁合同》),明确入园企业投产达产时间、亩均产值、税收等指标要求、转租限制、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承租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年,不高于10年,具体按照入园企业实际需求由集团投资运营部与入园企业协商确定。
(八)项目备案。龙达公司将签订的《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投资(管理)合同》及《租赁合同》报温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备案。
第四章 租金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 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的租金由龙达公司委托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评估,并在报温州湾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备案后按评估价执行。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每三年递增3%。对于产业园竣工验收前签订《入园意向协议》的企业(项目),根据厂房承租面积不同按如下标准给予租金返还奖励,奖励享受期共三年,每次在下一年度租金收缴时进行抵扣:
(一)承租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奖励0.5个月租金/年;
(二)承租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含)的,奖励1个月租金/年;
(三)承租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5个月租金/年。
第八条 入园企业按照厂房承租建筑面积不同可享受3-6个月的装修宽限期(免租期),其中:
(一)承租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为3个月;
(二)承租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的为4个月;
(三)承租建筑面积10000-20000平方米(含)的为5个月;
(四)承租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为6个月。
第九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行业优惠政策,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及龙湾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若后期用地政策允许,产业园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分割转让手续的,已入园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具体以后期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章 园区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投资运营部协调区有关部门简化园区内相关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能,积极探索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政策兑现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集团投资运营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招商项目、引进人才全程跟踪服务机制,为入园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须在入驻之日(装修宽限期结束后开始起算)起6个月内投产,24个月内达产。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投产、达产的,须报集团重新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在进行深化建设或装修施工时必须做到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及集团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六章 入园企业考核及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集团投资运营部承担入园企业的达产验收及监督考核职责,负责根据《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开展入园企业年度综合评价工作。对入园企业违反《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投资(管理)合同》的,集团投资运营部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入园企业如存在违约情形,集团投资运营部根据相应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理。企业拒不配合或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启动入驻企业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列入清退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达产验收未通过的;
(三)对承租厂房进行转租或变相转租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瓯飞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投资(管理)合同》及《租赁合同》的情况。
第十七条列入清退范围的企业(项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约谈。集团投资运营部牵头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明确提出未按承诺履行的具体内容,负责人需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限期整改。约谈后,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企业(项目)视其情况给予6个月至1年的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集团投资运营部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集团投资运营部会同龙达公司按程序提前终止、解除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园相关合同。如有特殊情况,报管委会、区政府专题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并完成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备案之日起施行。